成本决定服务 勿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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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旅游报

□ 曲长帅

在近期发布的几期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中,因旅游企业擅自转团、恶意甩团导致旅游者行程中断、异地滞留的案例多次出现。为何会发生此类情况?旅游者应在哪些方面提高警惕,予以规避?

被“甩”原因

首先,什么是擅自转团、恶意甩团?从法律层面界定,合法的转团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二是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甩团则是指旅行社在行程中擅自终止接待服务,导致旅游者滞留、行程完全中断,是性质恶劣的违约甚至涉嫌违法行为。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中,揭露了多起擅自转团、恶意甩团案例。例如,刘某某借用多家旅行社资质招徕旅游者,因未支付大巴车司机费用,直接导致旅游者被甩团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黄山市乐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游旅行社产生团款纠纷,直接指使导游终止行程,将102名旅游者弃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长达6小时,最终该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责任人被顶格罚款。

结合这些案例分析,导致旅行社擅自转团、恶意甩团发生的根源有3点:一是不合理低价游的非法利益链条是根本诱因。绝大多数擅自转团、恶意甩团事件,与“零团费”“负团费”模式深度绑定。旅行社以远低于交通、食宿、门票基础成本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转卖旅游者“人头费”、安排购物与自费项目拿回扣盈利,一旦旅游者消费未达预期,上下游旅行社团款结算出现纠纷,旅游者就面临被甩团、滞留的风险。二是层层转委托导致责任主体悬空。很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后,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团队转交给其他旅行社接待,甚至多次转手倒卖,每一次转手都在压缩接待成本、拆分利润。旅游者与最终接待主体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一旦出现甩团、服务缩水,组团社与地接社相互推诿,旅游者很容易就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三是无证经营与资质挂靠,导致风险失控。无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的个人或公司,通过短视频、社交平台等渠道低价招徕旅游者,再借用正规旅行社资质签订合同,其本身无履约能力、无风险承担能力,极易出现团款挪用、接待断档等问题,最终导致恶意甩团事件发生。

做好防范

在事前防范方面,旅游者应重点做好以下4点:

一是严选合规主体。坚决不参加个人、保险公司、养生机构等无资质主体组织的旅游团,不盲目相信“保险专属福利”“企业内购低价团”等噱头。

二是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旅游者应坚持与组团社签订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核对两项内容:一是明确完整的行程安排、食宿交通标准、购物与自费项目明细;二是明确约定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转团、拼团、委托第三方接待。

三是远离不合理低价游。旅游者要牢记“成本决定服务”的基本原则,明显低于交通、食宿、门票等基础成本的旅游产品,必然要通过购物、自费项目弥补损失,旅游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四是留存证据材料。交付团款时,要支付给旅行社对公账户,切勿转账给个人,付款后索要正规发票。同时全程留存旅行社的宣传资料、聊天记录、行程单、合同、付款凭证等。

处置步骤

在事后处置方面,旅游者可按照以下流程依法维权:

第一步,做好现场应急处置,优先保障人身安全。旅游者切勿与导游、司机发生正面冲突,第一时间保障自身与同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留存核心证据,包括对导游的甩团理由、滞留现场的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完整留存滞留期间产生的食宿、交通等所有费用的票据。

第二步,立即要求组团社履行合同,同步开展投诉举报。第一时间联系签订合同的组团社,明确告知其被甩团、滞留的具体情况,要求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安排后续行程、保障食宿交通,同时书面告知其违约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涉及境外滞留的,需第一时间联系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保护,同步联系国内组团社与监管部门。

第三步,协商调解不成,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全部权益。与旅行社协商退款、赔偿事宜,或者通过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提出合法、合理的诉求,如退还未完成行程的对应费用、赔偿滞留期间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法定条件的惩罚性赔偿金。若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合同约定的司法机构进行仲裁或诉讼。针对无资质经营的主体组织的旅游团,除民事维权外,还可向监管部门举报其非法经营行为,要求依法查处。

对于擅自转团、恶意甩团的情况,相关部门一直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对于旅游者而言,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是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作者单位:成都市律师协会文旅体专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