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成功后不可取消?预订后当日退订要扣全额扣款?在线预订遇到这些条款怎么办?
广东的鲁女士本计划赴湖南某市游玩,于是通过某平台预订了两周后该市某酒店的房间,在线支付了三天共1281元的住宿服务费。
订完酒店后,鲁女士发现,去湖南某市的机票和火车票均已售罄。于是,她急忙申请取消酒店订单。
可酒店拒绝了她的退款要求。理由是,预订页面写着“取消规则”——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全额扣款。
鲁女士认为,订房与取消订单是在同一天,即使取消了,离预订的日期还有两周,酒店也能重新接受预订,凭什么一分不退?
多次协商无果,鲁某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住宿服务费。
单方设定的“不可退订”条款,法院认可吗?消费者遇到类似的问题,又该如何维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违约方过错程度、酒店实际损失、造成损失产生原因、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等因素,酌情判令酒店退还1000元。
在旅游消费日益便捷的今天,通过在线平台预订酒店已成为常态。然而,一旦行程有变,消费者往往会遭遇“取消预订需全额扣款”的“硬杠杠”。
这种做法表面上是商家依据规定行事,实则是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立的“霸王条款”,不仅不合理,在许多情况下也于法无据。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全额扣款”往往因违背公平原则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酒店或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提前数天甚至数周取消订单,此时距离入住日期尚远,酒店完全具备将该客房再次销售的合理期间和市场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不可取消”或“全额扣款”条款,实际上是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排除了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其次,司法实践已明确: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非“一口价”全额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已经指明了方向。例如,有消费者提前14天预订酒店并在两小时后因故取消,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订单标注“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但由于酒店完全具备再销售的条件,若按此条款履行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最终判决酒店退还大部分房费。同样,在另一起案例中,消费者提前较长时间取消预订,法院也适用“减损规则”,认为经营者在明知消费者取消意向后,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如及时挂牌销售),而不能就本可避免的损失向消费者索赔,最终酌情判决退还部分房款。这些判例清晰地告诉我们,
违约责任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而不是任由商家“狮子大开口”。
再者,
合理的商业模式应是“阶梯式退改”,而非“一刀切”的全额扣押。
酒店客房确实具有时效性,如果消费者在入住当天甚至“no show”才取消,确实可能导致客房空置,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失,此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房费作为违约金是合理的。但现实是,许多酒店不分取消时间早晚,一律采取最严苛的扣款政策。
相比之下,许多航空公司和高星酒店采取的“阶梯退改”政策则更为公平——根据距离入住时间的远近,设定不同的扣费比例。
这种做法既保障了经营者有弥补损失的机会,也尊重了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或合理原因变更计划的权利,这才是成熟市场应有的规则。
最后,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遭遇此类不合理扣款时,应勇于说“不”。
在预订时,尽量选择退改政策相对宽松的房型。一旦遇到纠纷,若协商无果,可以向12315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法律保护的是公平的交易,而不是那些写在角落里却显失公平的“霸道条款”。
综上所述,酒店取消预订动辄全额扣款,绝非“存在即合理”。它是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蚀。我们期待监管部门能进一步规范在线旅游平台的退订规则,推广更公平的“阶梯式退款”机制,让消费环境更加诚信、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