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不贵,但壶口瀑布有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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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游客的“穷游”感慨,竟招来景区“侵犯名誉权”的投诉,这场风波折射出的,是部分景区管理者脆弱的神经与错位的权责认知。

黄河壶口瀑布,是属于全体国民的自然遗产,然后才是被管理的旅游景区。游客在公共空间表达“门票贵”的直观感受,是对消费体验的客观陈述,远非法律意义上的诽谤。景区急于以“投诉”应对舆论,暴露的是一种“说不得”的霸道思维,将公众的议价权与批评权,误读为对自身商誉的侵害。

后续“乌龙”:山西景区急于撇清,强调事发陕西侧,并自辩是“受害者”。这场“管辖权”的推诿,与最初跨省投诉时的“硬气”形成讽刺对比。它无形中将“壶口瀑布”这个整体地标,在公众心中割裂为两个互相推诿的商业主体。

公共景观的经营,本质上是一种受托管理。其口碑根基,在于景观价值与服务质量本身。面对市场议论,管理者若只会举起“法律”大棒,而非检视服务、倾听民意,实则是本末倒置。黄河之水天上来,其磅礴不属于任何一家公司;景区管理的格局,理应比峡谷更开阔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