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现公布近年来三起文旅市场违法经营典型案例,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开展以案释法,以警示促规范,引导文旅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一: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备案
临沧某旅行社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游客多次投诉,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多次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通知法定代表人配合调查,其迟迟未予配合。现场检查发现该社注册地址已改为居住用途,并非办公场所,查实该社变更经营场所后,未按规定期限向原许可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法条链接: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案例二: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025年9月,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线索,查实临沧某旅行社以文化舞蹈+旅游为名义,组织旅游者参加某地4天3晚旅游行程,在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
法条链接: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5年10月,李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征得所属营业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联合厨具推销人员,招徕35名游客组织某地免费一日游活动,期间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经查实,该次旅游活动无违法所得。云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醒全市文旅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要以案为鉴、深学细悟文旅领域法律法规,将合法经营、合规操作贯穿经营活动全过程,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文旅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坚决维护文旅市场良好秩序,为广大游客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来 源:临沧文旅
编 辑:陈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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