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键保护措施
(一)禁止污染水体
1.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条例明确规定漾弓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减少水体富营养化风险。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需监督工业企业使用情况。
2.禁止向河流排污
禁止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漾弓江及其支流中。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居民生活污水需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处理。
3.禁止倾倒垃圾
禁止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倾倒到河道、河岸或周边区域,防止有害物质渗入水体。
(二)禁止破坏生态环境
1.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禁止在漾弓江流域水域岸线内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以保护水体空间和行洪能力。
2.禁止养殖、投放外来物种
禁止在流域内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防止生物入侵破坏生态平衡。
3.禁止破坏河道流通性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道原有走向。
(三)禁止其他危害水生态的行为
1.禁止向雨水管网排污水
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将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或直接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2.禁止厨余垃圾排入水体
餐饮经营者需按规定处置厨余垃圾,禁止将其排入漾弓江流域水体或雨污管网。
六、公众参与与监督
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新闻媒体开展法律法规与知识普及,鼓励公民、法人参与保护活动。
举报与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水生态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漾弓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
公益诉讼:对破坏水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七、法律责任与实施保障
条例对违法行为设定严格处罚措施,例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高额罚款。市人民政府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形式监督落实,确保条例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