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关于开展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公开征集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纠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经营秩序,净化旅游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游客公开征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旅行社经营行为方面
1.通过互联网发布“不合理低价游”产品,进行虚假承诺,诱导游客平台外交易、违规收取定金,将游客交由无资质主体提供旅行社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与无合法资质的个人或机构相互勾结,散发“不合理低价游”宣传单,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康养活动、避暑游、旅居活动等形式招徕、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的违法违规行为;
4.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合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降低服务标准,暗中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违规行为;
5.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通过欺骗、胁迫、诱导等方式,促使旅游者进行消费,变相实施“不合理低价游”的违法违规行为;
6.不依法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违规收取导游押金、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侵害导游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7.未按规定落实旅游包车“五不租”问题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导游执业行为方面
8.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取得导游证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9.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减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中止导游服务活动或恶意甩团、甩客,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10.导游与饭店、景区、购物场所和文艺演出场所等经营者串通,强迫、欺骗或诱导旅游者消费,收受回扣和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11.导游以旅游产品价格低为借口,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12.导游讲解内容不规范,擅自增加野史、宫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电话
三、注意事项
(一)提倡投诉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准确的联系方式,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是便于及时准确核实情况、反馈处理结果。对所有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举报内容应力求详实真实,应包含被投诉举报对象(如旅行社名称、导游姓名或昵称、车牌号等)、具体事发时间、地点、经过以及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如合同、行程单、票据、照片、录音、视频等),以便于调查取证。
(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