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中国洲际酒店出意外,需要去美国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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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26年4月8日,京津冀三地消费者协会联合约谈了洲际酒店集团在华运营方,直指其会员协议中存在多项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包括排除中国法律适用、要求中国消费者赴美国仲裁等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今天就和大家讨论下,如果入住洲际酒店集团旗下中国酒店出意外,比如发生人身损害,是不是要去美国仲裁?

一、美国仲裁是一系列霸王条款的组合

笔者查了一下涉案的《洲际优悦会会员条款与附则》,该会员协议通过对合同范围进行界定、解释权进行攫取、仲裁机构和准据法进行锁定,来要求会员消费者将和他们的争议通过美国仲裁解决。

会员协议本来是管理顾客忠诚度的计划的合同,主要规定积分、定级、兑换等会员权益,理论上,住酒店发生意外不应适用该协议。但洲际酒店刻意把协议规定的非常宽泛,协议第13条规定要求会员同意免除洲际酒店集团“因会员使用或滥用本计划所造成的所有索赔或损害”的责任。同时协议第19条规定,对本计划条款与附则的解释权归洲际酒店集团所有。通过宽泛的连接规定和解释权的规定,洲际酒店集团给了自己可以把住店意外也归纳进会员协议的空间。

协议第9条规定由会员协议引发的涉及赔偿的任何争议,都应提交至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协议第16条规定以美国乔治亚州法律作为准据法,也就是排除了意外发生国的法律。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规定争议要到美国仲裁并以美国州法律作为准据法,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

二、为什么明知可能被判无效,还是要做霸王条款的规定?

如果现实中住客在中国的洲际酒店集团旗下酒店发生意外,洲际酒店如果试图在中国法院用这套说辞来阻却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比如提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仅会基于消保法认定其仲裁条款的设定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不合理的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负担,属于无效条款,还会基于消费者入住国内酒店,合同相对人是国内酒店管理公司或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原则,直接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既然这么规定没用,洲际酒店的法务团队为什么还要费尽心机将其写进协议?笔者看来有这些原因:

1、作为谈判筹码吓唬消费者,让消费者不要打官司或者降低赔偿预期。

如果消费者没有找律师,自己去看协议的,可能会被这些霸王条款所迷惑,去美国仲裁很贵,洲际酒店又有合同解释权,对自己很不利。

2、拖延时间,赢得和解空间。

一般的意外,高星级酒店都会通过让客人比较满意的赔付来解决问题,真要拖到打官司,肯定是比较大的意外,争议双方立场较难协调。如果消费者起诉,酒店就可以利用仲裁条款提起管辖权异议,合理的拖延一下争议解决的时间。

3、全球合规统一要求,套利消费者保护规定薄弱国家。

对全球服务的跨国公司,统一的协议比较常见。协议内容不追求合理,而是对跨国公司非常有利,是因为如果所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不高的,这些条款说不定就有效了,跨国公司就实现了低合规优势的套利。

三、会员协议还有哪些霸王条款?

除了以上讨论的内容,《洲际优悦会会员条款与附则》里至少还有如下条款涉嫌不合理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1、单方面修改合同权利

协议第6条赋予洲际酒店集团随时修改、暂停或取消计划的权利,且会员继续保留会籍即视为同意变更。消保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单方面变更合同核心内容,且变更须充分告知消费者并给予合理退出机会。

2、一年诉讼时效限制

协议第10条将索赔时效限制为事实发生后一年内。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格式条款不得缩短法定诉讼时效,否则该约定无效。

3、放弃集体诉讼权利

协议第11条要求会员放弃提起集体诉讼的权利。虽然中国目前的集体诉讼制度与美国不同,但消保法明确支持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此类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集体维权渠道,与消保法精神相悖。

最后,仲裁条款被判定违反消保法,本案不是第一例,此前小鹏汽车也因规定和购车用户的争议要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被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处罚了3000元,但洲际酒店规定的美国仲裁让消费者维权成本的增加更多,所以其面临的监管风险也会大不少。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