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意平等对待中国消费者,那就滚

旅游资讯 1 0

洲际酒店作为跨国酒店集团,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其会员条款中明确约定,会员与酒店之间若产生纠纷,需前往美国进行仲裁,且仲裁过程及结果需按照美国法律进行判定。该条款面向所有中国境内注册的会员,未针对中国会员设置特殊说明或例外情形。酒店在华经营期间,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推广会员服务,吸引中国消费者注册,会员条款作为服务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直接约束双方权利义务,该约定未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衔接,也未明确告知会员该条款可能与中国法律存在的冲突。

洲际酒店会员条款中包含商品质量相关的免责条款,明确标注若其提供的商品出现问题,酒店概不承担相关责任。但该条款同时设置例外情形,明确新泽西州居民可不受该免责条款约束,若新泽西州居民因酒店提供的商品出现问题,可依法向酒店主张相关权利。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明显差异,中国境内会员与新泽西州居民在享受同类型服务时,面临不同的权利保障标准,酒店未对该差异条款的设置原因进行说明,也未向中国会员告知该不平等约定的具体内容。

京津冀三地消费者协会在了解到洲际酒店会员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后,联合对洲际酒店进行约谈。约谈过程中,三地消协明确表示,无法接受洲际酒店在华经营期间,设置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的会员条款。消协方面向酒店提出相关疑问,要求酒店就条款中美国仲裁、美国法律适用及不平等免责约定作出解释,并要求酒店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会员条款进行整改。约谈记录显示,洲际酒店相关负责人参与此次约谈,未当场明确回应整改方案,仅表示将对相关条款进行内部核查。

此次事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跨国企业在华经营的法律适用与权利平等问题。一方面,洲际酒店主张其会员条款中的仲裁及法律适用约定,是基于自身跨国企业的经营属性,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规做法,且未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及消费者认为,洲际酒店在华经营,其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国消费者,会员条款应优先适用中国法律,约定前往美国仲裁并适用美国法律,增加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变相剥夺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维权权利。同时,不平等免责条款的设置,违背公平原则,凸显出部分跨国企业在华经营时的双重标准。争议的关键在于,跨国企业在华经营应如何平衡自身经营需求与中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部门需进一步明确跨国企业在华经营的条款规范,避免类似不平等约定的出现,而企业也需主动适配属地法律,保障消费者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