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特色品牌赓续古韵山丹文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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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走廊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特色

精准界定责任维度,建立三维保护长效机制

构建协同共治格局,营造多元参与系统治理

推进长效治理建设,彰显协作共赢履职担当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牢古迹遗址保护意识

古迹遗址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地域历史文脉的鲜活载体,更是民族文化自信的重要根基。甘肃省山丹县作为河西走廊文化遗产核心区,坐拥365公里汉明长城、160余座烽燧及众多古遗址、古墓葬,被誉为“露天长城博物馆”。然而,受自然风化侵蚀、人为破坏干扰及监管责任模糊等因素影响,县域古迹遗址保护长期面临“点上整改、面上失守”的困境。近年来,山丹县检察院紧扣“保护文物、传承文明”核心使命,以精准区分责任为逻辑起点,以协同共治为关键支撑,以长效治理为根本保障,探索形成了具有山丹特色的古迹遗址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模式,为河西走廊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提供了检察样本。

精准界定责任维度,建立三维保护长效机制。设立“传遗检察室”,专司文化遗产保护,主动打破部门协作壁垒,牵头构建“检察、文物、公安、乡镇、村社、文保员、志愿者”七位一体协同保护格局。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专家联合勘验+地面巡检+数据分析”立体化模式,全面摸排古迹遗址保护各类问题,精准界定自然风化、人为破坏、监管失范等不同情形的责任边界,绘制“区域文化遗产全貌图”,为公益诉讼监督找准靶向。依托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提请市检察院统筹指导,协同文旅、公安等部门实地进行全方位排查,形成“上下协同、左右联动”办案合力,建立“问题、责任、整改”三张清单及“古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台账”,实现每处遗存“一物一策”精准监管。针对部分古迹遗址未设置保护标志、警示标识及防护设施,个别保护碑存在字体错误等问题,督促行政部门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职责,建成“人防+物防+技防”的三位一体长效保护机制,截至目前,职能部门补设文物保护碑、警示牌及界桩744个,加筑围栏400余公里,移动保护碑10处。

构建协同共治格局,营造多元参与系统治理。确定“古韵山丹·传遗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品牌,构建“行政监督、民事追责、协同共治”一体三翼监督模式,推动古迹遗址保护从“个案整改”向“系统治理”转变。针对长城沿线存在村民侵占墙体、古遗址周边水渠的安全隐患、长城被当作地埂耕种等问题,主动与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磋商,推动峡口村重新规划建设、迁移靠近长城的村民房屋,优化东乐镇小寨古遗址周边引水渠道布局,督促高标准农田项目为长城预留足够保护范围。针对古墓葬群安防薄弱等问题,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额追偿文物修复费用后,及时向文物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文物部门推动安装监控设备120余套,实现“惩罚犯罪、修复公益、规范监管”三重效果。此外,推动职能部门增设84名文保员加强巡查巡护,投入3000余万元解决长城历史遗留问题,多元共治的保护格局逐步形成。

推进长效治理建设,彰显协作共赢履职担当。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推动监督履职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与相关部门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强化办案跟踪回访,严防问题反弹。针对长城周边建设养殖场、垃圾池等影响文物安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7份,推动搬迁养殖羊圈3处、牛圈2处,有效降低对长城的人为破坏;针对清泉镇拾号村段长城保护范围内垃圾池整改问题,依法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完成垃圾池搬迁拆除、设置防护栏10公里,并协调安置垃圾斗50个,兼顾文物保护与民生需求。同时,积极推动制度完善,促推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丹县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将文物保护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督促完善《古迹遗址巡查管理细则》《文物保护资金使用办法》等制度,形成“政府统筹、部门主责、社会参与”的长效保护机制,实现“1+1>2”的治理效果。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牢古迹遗址保护意识。加大古迹遗址保护宣传力度,筑牢古迹遗址安全保护链,充分利用横幅、电子显示屏、微信工作群等载体,普及古迹遗址保护知识,提升公众法治意识。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炒拨拉节”等民俗活动,开展“检察蓝护古遗迹”主题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古迹遗址保护现状及意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组织观摩,以案释法解读相关政策法律;开展“古迹遗址研学”“古迹遗址保护进校园”等活动,培育“小小古迹遗址守护者”,推动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守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文脉绵延,薪火相传;法治守护,步履不停。山丹境内的每一段长城、每一座烽燧、每一处遗址,都镌刻着丝路文明的厚重记忆,承载着生生不息的文化根魂。作为法治守护者、文脉传承者,山丹县检察院将以“古韵山丹·传遗保护”品牌为牵引,以检察之为守护历史根脉、赓续文明薪火,为筑牢河西走廊文化遗产保护屏障、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不竭检察力量。

(作者为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