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在4月15日,《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发布。而同样引人瞩目的是《纲要》第五章第二节“深化开发区改革”的相关内容。不知出于何种缘由,有关“曲江新区深化管理机制改革”的议题愈发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传播。此消息如同一石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层层涟漪,各路自媒体纷纷对其进行解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之所以呈现这般状况,在白信封个人看来,原因无外乎此次《纲要》第五章第二节“深化开发区改革”里提及的“曲江新区方案”,不仅独具新颖性,而且与包括西咸新区在内的其他开发区那种原则性较强的表述截然不同。短短五十余字,实则隐匿着以“剥离”为核心的底层逻辑。与其他“区政合一”的开发区改革相较,细究此次针对曲江新区的定位措辞,显然并非常规性的调整。
“曲江新区深化管理机制改革,按照责权利和资源资产相匹配的原则,逐步转型为市级文旅产业集团,社会管理事务移交行政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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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纲要》第五章第二节“深化开发区改革”的内容里,还有如下的提法与描述。只是当众人纷纷格外关注“曲江新区”时,这段同样极为重要的内容便被淹没了。故而,白信封在此将其再次分享给大家:
发挥开发区经济主战场作用、“一区一策”推进开发区改革、优化完善“管委会+公司”运行体制、深化管理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四个方面进行了界定。明确提到,要厘清开发区与行政区的权责边界,建立开发区与主责主业相匹配、与自身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实际上,上述这段话已然十分清晰。“一区一策”乃是根本原则,毕竟每个开发区,尤其是由省委省政府交由西安市全面代管的国家级西咸新区,必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所谓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然而,再审视紧随其后有关“优化完善‘管委会 + 公司’运行体制、深化管理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四个方面”的描述,不难发现,开发区改革实则万变不离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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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纲要》第五章第二节“深化开发区改革”里,针对西咸新区的具体表述。深化新区、新城、镇街、国企综合改革,
新区加强行政管理,新城突出园区开发和产业发展,镇(街道)强化项目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国企发挥市场化支撑作用
,完善新区行政区+开发区的管理运行机制。
由此可见,从西咸新区的整体层面而言,绝无可能效仿此前已实现“区政合一”的几个开发区(基地),开展此类改革。那些在坊间鼓噪将地方社会事务及行政管理权限移交西安、咸阳两地的人,着实应该偃旗息鼓了。
西咸新区的新区级层面,无论是党工委,还是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皆是陕西省委、省政府具有稳定行政编制的正式、正规派出机构。这与“地改市”之前的“咸阳地区”颇为相似,虽并非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却也管理或代管着众多县、市。如今,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其党工委代管规划范围内的一些街道、乡镇,实也并非什么新奇之事。
洞悉上述道理后,我们便能轻而易举地领会西咸新区在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的内部改革。实际上,此类工作在任何地方或单位都始终处于持续推进的进程中。只不过,西咸新区或许会基于现实状况,更为凸显国家级新区管理机构的明确使命与特性,赋予镇(街道)更多能够妥善承接项目服务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行政职能或权力罢了。
综上所述,进一步审视《纲要》第五章第二节“深化开发区改革”的相关内容,依白信封之见,西咸新区当下或未来的改革重点将聚焦于各个新城,同时涵盖新区范围内的所有国有企业改革。而国有企业改革早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的一项关键行动,依常理推断,其或许并非此次改革的核心重点。况且,鉴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其市场化程度较高,故而在推进改革时,相对而言会更为顺畅便捷。
既然话题已然谈及此处,那么,让我们将目光聚焦于西咸新区所属新城的改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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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西咸新区五大新城的体制与机制改革,实际上,这并非当下或未来才要开展之事。其剥离社会管理事务,着重聚焦园区开发与产业发展的改革举措,早已经推行了一段时日。如今,不过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罢了。
如今,当我们再度回溯
《纲要》第五章第二节“深化开发区改革”
中所提及的“曲江新区方案”,您或许会有所发现。倘若基本完全照搬这一方案,其实也是能够实现的。
实际上,这样的模式在西咸新区内部早有范例可循。除五大新城管委会之外,西咸新区还拥有由早前的由
“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贸中心园区”与“国际文化教育园区”整合而成的“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以下简称‘能金区’)”
。这一整合举措进一步彰显了园区的发展活力。
那么,“五大新城”的管理委员会模式,是否极有可能依照当下所谓的“曲江模式”,亦或是循着“能金区”的整合路径发展而来呢?依白信封之见,这两种可能性都有。至于究竟会是那种,我白信封倾向与“能金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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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容我略作驳斥,针对咸阳某大V此前唱衰“曲江之文”文案里的相关说法。
关于“曲江文旅公司”与“咸阳城投”或“咸阳文旅”是同质化企业这一论调,实乃荒谬至极、一派胡言。诚然,“曲江文旅”在发展进程中或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然而自其创办伊始,所取得的斐然成就,以及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的深远影响力,绝非其所相较的那两家国企所能企及的。
再者,谈及所谓的债务问题。既然当初能够借到款项,必然有其合理的缘由与保障。既然此前众多机构或单位乐意提供贷款,那也必定有批准或同意贷款、借款的充分理由与依据。至于当下以及未来在改革进程中与改革完成后,如何处理和承接这部分债务,定然会有合情合理的妥善安排。就无需某些人如痴人说梦般地肆意鼓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