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聚焦旅游市场乱象,持续加大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的典型案件。现将一季度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南宁某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游者参加“南宁市至百色市、河池市的亲子蜜月家庭游”旅游活动中,向北海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旅游团队包车,该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所属汽车租赁公司也无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该旅行社的行为属于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广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宁门市部负责人邓某某,在未告知公司且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通过个人微信账号发布“右江度假区一日游”旅游产品信息,招徕、组织、接待52名旅游者游览右江院子度假区和南宁花卉公园,并提供往返交通、保险、午餐、景点游览、购物等多项旅游服务。邓某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邓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6.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旅行社分支机构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案
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越南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越南某国际旅行社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在境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出境旅游业务,该分公司将《出境旅游合同》、公章及收款码交由越南某国际旅行社使用,并按所得利润10%的比例分成。该分公司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体育俱乐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南宁市某体育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和QQ群发布“环江黔桂古道8公里野徙+都安九顿天窗看海棠花+木论喀斯特景区休闲打卡+响水关瀑布登观景台赏秋景”旅游活动信息,招徕、组织、接待44名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并提供餐饮、住宿、交通等旅游服务,违法所得2500元。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旅游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严重损害了南宁旅游城市形象和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导游乱象、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决维护公平有序、诚信文明的首府旅游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