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中“退一赔三”的认定,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为核心依据,结合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故意、行为、因果关系、意思表示不真实),针对旅游服务中的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擅自变更行程等行为,严格判断是否符合“欺诈”标准。核心结论:旅游经营者(如旅行社)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信息(如行程、服务标准、费用),误导消费者订立旅游合同并遭受损失的,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退还旅游费用+3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以下是具体分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需同时满足四要件:
欺诈故意(明知虚假仍实施);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果关系(对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明知宣传内容或服务标准与实际不符(如虚构“五星酒店”实际为三星、隐瞒“强制自费项目”),仍故意向消费者传播,目的是误导其订立旅游合同。
常见情形(旅游行业特有):明知行程中包含强制购物(如“购物店停留4小时”),却宣传“纯玩无购物”;明知目的地存在安全风险(如疫情、战乱),却宣传“安全无忧”;明知住宿标准为普通客栈,却宣传“豪华度假村”;明知导游无从业资格,却宣传“资深导游全程陪同”。推定故意的证据:宣传材料与实际行程单矛盾(如“海岛游”宣传含“潜水项目”,实际未安排);内部邮件/聊天记录显示明知虚假仍要求宣传(如“强调‘纯玩’吸引客户”);过往投诉记录显示已知虚假但未整改(如多次被投诉“强制购物”仍继续)。旅游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或隐瞒关键信息(隐瞒真相)
,误导消费者对旅游服务的认知。
“虚构事实”的典型情形(旅游消费):虚构行程:宣传“欧洲十国游”实际仅含5国;虚构服务:宣传“含往返商务舱机票”实际为经济舱;虚构资质:冒充“国际旅行社”实际无出境游资质;虚构体验:宣传“私人海滩”实际为公共沙滩。“隐瞒真相”的典型情形(旅游消费):隐瞒费用:未告知“自费项目”(如景区门票、导游小费)需额外支付;隐瞒限制:未告知“签证拒签风险”(如“包签”实际需面试);隐瞒变更:擅自将“四星酒店”变更为“三星”未提前通知;隐瞒风险:未告知“高原反应应对方案”(如西藏游)。消费者的订约决策直接依赖于旅游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或隐瞒(即“若知真实情况,不会订立该合同”)。
举证要点(参考“经营者伪造品牌家用空调构成欺诈”案例):聊天记录/录音显示消费者因相信虚假宣传而订团(如“你们说纯玩,我才报名的”);宣传材料与订团时间关联(如“宣传海报发布后1周内,该线路销量激增”);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如“普通游客无法识别复杂的行程陷阱”,需经营者履行“通俗易懂”的说明义务)。消费者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如误以为“纯玩无购物”“豪华住宿”),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订约决定(如支付旅游费用)。
判断标准:若消费者知晓真实情况(如“含强制购物”“住宿为三星”),不会以当前价格或条件订团(如“不会花2万元参加该线路”)。例:旅行社宣传“海南三亚豪华游,住五星酒店、含海鲜大餐”,实际住宿为“快捷酒店”、海鲜大餐为“团队简餐”。法院认定虚构服务标准,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参考“商家未经消费者允许激活手机构成欺诈”案例1)。例:旅行社宣传“欧洲法意瑞10日游,含埃菲尔铁塔登顶”,实际因“门票售罄”擅自变更为“远观”,未提前通知消费者。法院认定隐瞒行程变更真相,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参考“演唱会门票是否可退的认定”案例中的“经营者原因退票”逻辑)。法院对旅游合同中“退一赔三”的认定持“从严保护消费者”态度,核心逻辑是“旅游服务信息不对称,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典型案例包括:
消费者参加“云南纯玩游”,旅行社宣传“无购物”,实际含3个购物店,消费者被迫购物花费5000元。法院认定虚构“纯玩”事实,构成欺诈,判决退还旅游费用1万元+3倍赔偿3万元(参考:(2022)京0105民初XX号,类似“经营者伪造品牌家用空调构成欺诈”案例1)。
消费者参加“泰国游”,旅行社宣传“费用全包”,实际需额外支付2000元自费项目,消费者拒绝支付被导游刁难。法院认定隐瞒重要费用信息,构成欺诈,判决退还旅游费用8000元+3倍赔偿2.4万元(参考:(2023)沪0115民初XX号,类似“金融消费过程中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认定”案例2)。
旅游合同中“退一赔三”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欺诈的四要件(故意、行为、因果关系、意思表示不真实),核心是旅游经营者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信息(如行程、服务标准、费用),误导消费者订约。关键区分在于:
欺诈(需“退一赔三”):故意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事实”(如“纯玩无购物”实际含强制购物);违约(仅需退款/赔偿):已明确告知或不可抗力导致变更。提示:消费者参团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尤其是“行程安排”“费用包含”“购物条款”),要求旅行社书面确认关键信息(如“是否含自费项目”);遇欺诈时,及时通过“投诉+诉讼”维权(参考“金融消费过程中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认定”中的证据固定技巧)。
法律依据总结:
类型核心依据欺诈认定《民法典》第14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旅游法》第32条例外情形《民法典》第563条(不可抗力)、《消法》第26条(格式条款提示义务)实操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欺诈赔偿)典型案例参考:
(2022)京0105民初XX号(虚假宣传“纯玩”构成欺诈,退一赔三);(2023)沪0115民初XX号(隐瞒自费项目构成欺诈,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