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文体旅商展活动扩大消费!儋州发布10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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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儋州

印发了

《儋州市促进文体旅商展活动扩大消费十条措施》

将从十个方面促进

旅游文化体育及会展行业相关活动

进一步激活

消费潜能和市场活力

1支持举办演唱会等大型商业性演出

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演唱会等大型商业性演出,累计售票总人次超过4500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累计售票总人次超过8000人奖励100万元,每增加2000人次奖励递增2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售票人次超过3万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20%的,在人数规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8天内由同一主办单位举办的同一个或同一组艺人演出,售票人次可累计统计。对在4-9月举办的,再额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支持音乐节、嘉年华等大型商业性文旅活动

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音乐节、嘉年华等,累计售票总人次超过1万,奖励50万元,每增加5000人次奖励递增2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累计售票人次超过6万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20%的,在人数规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售票人次超过8万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20%的,在人数规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8天内由同一主办单位举办的同一个或同一组艺人演出,售票人次可累计统计。对在4-9月举办的,再额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支持举办体育赛事

(一)国际级体育赛事,线下参赛人数不低于100人(国外参赛人数比例不少于20%),且至少住宿一晚,按参赛国家(地区)数分4-6个、7-10个、11个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主办单位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线下参赛人数每增加300人(增加参赛人数中的国外参赛比例不少于20%),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全国专业级体育赛事,线下参赛人数不低于300人(省外参赛人数比例不少于40%),且至少住宿一晚,给予主办单位30万一次性奖励,线下参赛人数每增加300人(增加的省外参赛人数比例不少于40%),奖励资金增加15万,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全国级群众类体育赛事(含青少年群众体育赛事、电竞比赛),线下参赛人数不低于500人(省外参赛人数比例不少于30%),且至少住宿一晚,给予主办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线下参赛人数每增加300人,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3类赛事,在4-9月举办的,再额外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省级体育赛事(含电竞比赛,不含职业联赛、锦标赛),线下参赛人数不低于300人(若按市县报名参赛的,参赛市县还应不低于10个),且至少住宿2晚的赛事,给予主办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线下参赛人数每增加300人,奖励资金增加5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4-9月举办的,再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路跑骑行类赛事(政府出资主办的除外),至少住宿一晚,按参赛人数分2000人-5000人(含)、5000人-1万人(含)、1万人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内赛事省外参赛比例超过60%、国际赛事国外参赛人数比例超过20%的,奖励金额增加20%。

4支持“引客入儋”

(一)对组织游客到儋州入住和游玩的旅行社进行奖励。

1.每月输送游客入住200间/夜-499间/夜的,奖励10元/间/夜;500-999/间/夜,奖励15元/间/夜;1000间/夜(含)以上的,奖励20元/间/夜;

每月向景区输送游客达200人次-499人次的,奖励3元/人次;达500人次-999人次的,奖励6元/人次;达1000人次(含)以上的,奖励10元/人次。

每家旅行社每月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每年度累计组织境外游客到儋州入住2000人次以上的,按50元/人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年度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组织学生(不含本市学生)到儋州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研学资质的研学基地开展研学游的机构,年度累计人数1000人-2999人的,按30元/人奖励;年度累计人数达到3000人-4999人的,按40元/人奖励;年度累计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按50元/人奖励。年度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此项措施设置奖励资金300万元。

5支持旅游演艺发展

(一)对在儋州持续演出一年以上,年度演出场次不低于250场,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4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30%的旅游演艺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儋州首年度演出场次不低于150场,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2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10%的旅游演艺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不低于200场,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3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20%的旅游演艺项目,给予75万元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不低于 250 场,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 4万人次,且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30%,给予 100 万一次性奖励。

(三)对招徕观看我市旅游演艺项目,给予招徕观众的各类旅行社奖励,累计招徕观演人数达3000人次,给予每人10元奖励。(该条申请可叠加,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为50万元)

此项措施设置奖励资金250万元。

6支持演艺市场发展

(一)对在儋州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至少签约3名音乐人且年度举办3场5000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首年度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年度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上座率75%以上,视场所的座位规模给予以下奖励:

1.场所座位规模500-1000人的,年度累计10场以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场所座位规模1000-3000人的,年度累计10场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场所座位规模3000人以上的,年度累计达10场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

7支持举办文博艺术展览

对社会资本组织的营业性展览,累计展期不少于1个月,观展观众平均每月不低于1万人次,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观展观众平均每月超过2万人次,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创新评级

(一)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首次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评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评为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和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和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评定的5椰级、4椰级乡村旅游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四)对首次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五)对首次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对设计、开发具有儋州特色、在市场上流通并可供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购买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创意商品等产品的旅游企业,在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和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在海南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七)对现有体育场馆被国家体育总局命名为国家综合体育训练基地的,给予场馆运营单位一次性15万元奖励;命名为国家单项体育训练基地的,给予场馆运营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社会资本新建的体育场馆被国家体育总局命名为国家综合体育训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命名为国家单项体育训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9支持网络文艺作品创作

(一)以儋州为主要取景地(80%)或在儋州拍摄的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综艺节目等,拍摄周期不少于1个星期,投资不低于30万元的,每部给予5万元奖励。

(二)以儋州的文化、非遗项目、自然资源、特色美食等为素材创作的原创歌曲、实景拍摄的短视频、旅游图文攻略等作品,对宣传儋州文化旅游形象起到正向作用,时长不少于60秒(同一作者三天内在相同地点、相同主题创作的作品仅奖励一次),发布一个月内,全网(含小红书、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等)浏览量超过10万的,一次性奖励原创作者500元;浏览量超过50万的,一次性奖励原创作者1500元;浏览量超过100万的,一次性奖励原创作者5000元,浏览量超过1000万的,一次性奖励原创作者3万元。

此项措施设置奖励资金额度为100万元。

10支持会展业发展

(一)一般会议。参会人数不低于300人,正式会期1天及以上(不含会议筹备时间及撤会时间),住宿2晚及以上,且参会人员实际住宿总间夜数不低于参会总人数的60%。按场地租赁费用的60%以及每间夜60元给予主办单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大型会议。参会人数不低于1000人,正式会期2天以上(不含会议筹备时间及撤会时间),住宿2晚及以上。且参会人员实际住宿总间夜数不低于参会总人数的80%。按全部场地租赁费用以及每间夜110元给予主办单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国际会议。参会人数不低于200人,境外参会人数(含港澳台)占比不低于15%,正式会期2天及以上(不含会议筹备时间及撤会时间),住宿2晚及以上,且参会人员实际住宿总间夜数不低于参会总人数的80%。按全部场地租赁费用以及每间夜120元给予主办单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行业会议。参会人数不低于300人,正式会期2天及以上(不含会议筹备时间及撤会时间),住宿2晚及以上,且参会人员实际住宿总间夜数不低于参会总人数的80%。按全部场地租赁费用以及每间夜120元给予主办单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一般性展览。举办投资洽谈、采购交易、展示产品及技术等展览,展期至少2天(不含搭建和撤展时间),展位数量不少于200个标准展位。按照每个标准展位每日300元给予主办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规模性展览。举办投资洽谈、采购交易、展示产品及技术等展览,展期至少2天(不含搭建和撤展时间),展位数量不少于500个标准展位。按照每个标准展位每日350元给予主办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附则

本措施设置年度奖励总金额上限为3000万元,每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按申报时间依序审批和奖励。上述市级奖励措施与省级财政奖励同时适用。对于由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活动,不计入奖励范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并根据实施效果优化相关措施或延长有效期。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发布。本措施印发后,《关于支持旅游演艺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同步废止。在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将相应调整相关措施。本措施由市旅文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