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晶晶)春节临近,不少消费者将报团出游纳入计划。为保障消费者出游权益,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结合文旅部门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发布春节报团游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个人组团、规范签订合同,报团出游不踩坑。
近日,镇江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推出的“臻品越南双飞六日游”项目中,全陪导游朱女士存在私自接团行为。经查,朱女士以个人名义独立招徕、组织旅游者并开展经营活动,且从中获取返利400元,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及相关裁量基准,对朱女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镇江市消协指出,个人无证组团看似“灵活便捷”,实则暗藏多重风险。此类组团行为往往存在压缩服务成本、降低住宿交通标准、缺少旅游保险等问题,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难以获得有效保障,维权难度极大。
镇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选择旅游产品时务必核实旅行社资质,优先选择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誉评价良好的正规机构;缴纳旅游费用时,坚决拒绝私人收款码转账,应通过旅行社对公账户支付并注明“旅游费用”等相关信息,或直接到旅行社经营场所向财务人员缴费;缴费后务必索取正规发票,作为后续维权的重要凭证。
另一案例中,镇江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霍山三日游”旅游合同存在严重不规范问题。合同中未明确载明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与时间、自由活动的安排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及停留时间、自费项目清单及价格等关键信息,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及相关裁量基准,该旅行社被处以2万元罚款。
镇江市消协指出,旅游合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核心依据,条款缺失或模糊极易引发纠纷。消费者出行前必须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仔细核对合同主体是否与旅行社资质证明一致,确保合同中明确载明旅行社名称、经营范围、签约信息、行程安排、服务标准、旅游保险、违约责任、退改规则等核心内容;对于行程中自愿参与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应与旅行社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项目名称、费用标准、停留时间等细节,避免口头承诺引发后续争议;签订合同时需逐字研读条款,发现遗漏关键信息、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旅行社补充修改,若对方拒不改正可向文旅部门或消费者组织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