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划的特殊性:中国唯一的“林区”县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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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体系中,神农架林区是一个独特的存在。它既不是县,也不是县级市,更不是市辖区,而是全国唯一以“林区”命名的县级行政区。这种建制类型的独特性,使其成为研究中国地方治理多样性的重要样本。要理解神农架林区的特殊性,需要从其建制类型、历史成因、体制演变以及治理结构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分析。

一、建制类型的独特性:全国唯一的“林区”

从行政区划的类型学视角看,中国的县级行政区通常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旗、自治旗等。神农架林区则提供了另一种类型——“林区”。根据民政部全国行政区划信息查询平台的数据,神农架林区拥有唯一的行政区划代码“429021”,这意味着它在国家行政区划体系中具有独立且不可替代的地位。

这种“林区”建制并非凭空创设,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开发和管理自然资源,曾设立过许多以发展工、农业为目的的县级“矿区”、“工矿区”、“工农区”、“盐区”、“林区”,如双鸭山矿区、东川矿区、金口河工农区、淮北盐区等。然而,随着时移境迁,这些专业性较强的县级行政区大部分被撤销或改制为市、县、市辖区。神农架林区成为仅存的一个以“林区”为名的县级行政区,与贵州省六盘水市的“六枝特区”一样,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特殊政区的“活化石”。

神农架林区的建制之所以能够保留至今,与其独特的生态价值和功能定位密切相关。正如当地政府官网所强调的,神农架是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拥有世界自然遗产、世界生物圈保护区、世界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4张世界级名片,生态价值具有世界性、典型性、代表性和稀缺性。这种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决定了其需要一种不同于常规县市的治理模式。

二、建制设立的背景:开发与保护的双重需求

神农架林区的设立,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发展需求。197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将房县、兴山、巴东三县的24个公社和2个药材场、1个农场划出,组建神农架林区,定为相当县一级行政区,直属湖北省管辖。这一决策的背景,是此前神农架山区分属多个县管辖,对深山密林的林业管理极为不便,需要整合资源、统一开发。

从历史演变看,神农架的开发始于1960年代。1960年组建湖北省神农架房县森工局,1962年省委决定设立湖北省开发神农架林区兴山、房县指挥部,1966年兴山至房县公路打通后开始大规模伐木。这一时期的开发导向,决定了神农架最初作为“林区”的功能定位——以林业生产为核心的经济功能区。

然而,随着生态保护意识的觉醒,神农架的功能定位开始发生转变。1978年湖北省革委会批准建立神农架自然保护区,1982年省政府正式批准建立“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自然保护区”,1986年国务院批准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砍树人”到“护林人”的转变,使神农架林区的功能从单一的林业生产转向保护与发展的双重使命。

三、体制演变的复杂性:多次划转的曲折历程

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划的另一特殊性,在于其管理体制的反复调整。从1970年建制至今,神农架的隶属关系经历了多次变更:

1970年建制之初,暂属省革委会领导,实行“政企合一”体制。1971年划归宜昌地区革委会管辖。1972年复归省直接领导。1976年又划归郧阳地区革委会管辖。1983年国务院批复同意郧阳地区的神农架林区改由省直接领导。1985年正式由郧阳地区代管改为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延续至今。

这种在省级和地区级之间反复划转的现象,在县级行政区的历史演变中极为罕见。其背后反映的是神农架特殊功能定位带来的治理困境:作为以林业为主的经济功能区,需要依托地区行署的行政资源;作为具有全局意义的生态保护区,又需要省级乃至中央层面的直接统筹。最终,省直辖的体制得以确立,体现了对其特殊性的制度回应。

四、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多块牌子、一套人马

神农架林区的治理结构同样具有独特性。目前,神农架林区辖6镇、2乡,以及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个国有森工企业林业管理局、1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林业管理局和湿地公园管理局均为正处级单位,与林区政府平级或相当。

这种“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治理架构,体现了生态功能与行政职能的高度融合。正如官方解读所言:“神农架林区是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完整行政区,既要充分发挥重要生态功能,又要切实履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生态功能与行政职能高度融合、完全统一”。这种融合在其他县级行政区中极为少见。

2023年出台的《神农架林区自然生态保护和统筹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三类五档”的分区管控机制,将林区分为世界级自然保护地、一般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管控区三类,再细分为五档管控层级,实行差异化的管控规则。这种精细化的空间治理模式,也是常规县市所不具备的。

五、生态功能与行政职能的统一:从“林区”到“生态文明示范区”

理解神农架林区特殊性的关键,在于把握其“生态功能与行政职能高度融合”的本质特征。这种融合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保护职责的法定化。《规划》明确要求严守生物多样性安全、森林防火安全、生态安全、水安全、水环境安全和旅游容量安全等6类底线,这些保护职责成为林区政府法定的、首要的工作任务。

第二,发展模式的生态化。林区的产业发展受到严格的空间管控,木鱼镇被界定为“减量疏解型乡镇”,大九湖镇、红坪镇、下谷坪乡为“控量优化型乡镇”,只有松柏镇等少数乡镇为“优量提质型乡镇”。这种以生态保护为导向的发展分类,体现了“把该保护的坚决保护好、能发展的高质量发展好”的工作要求。

第三,生态价值的资本化。据统计,神农架林区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达800亿元,GEP产出为2400万元/平方公里,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将生态价值纳入核算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推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使“林区”建制获得了新的时代内涵。

六、比较视野下的特殊性审视

将神农架林区置于中西比较的视野下,其特殊性更为凸显。西方国家在生态保护区域的治理上,通常采取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一功能区的管理模式,而非设立完整的行政区。例如美国的黄石国家公园,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不设地方政府,不承担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职能。神农架林区则是在保持完整行政建制的前提下,将生态保护功能深度嵌入地方治理体系,实现了“生态特区”与“行政区域”的有机统一。

从中国的行政区划体系看,神农架林区与湖北省直辖的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同为省直辖县级行政区,但后三者是常规的县级市,而神农架是唯一的“林区”。这种建制差异,体现了中国地方治理因地制宜、因类施策的灵活性。

七、余论:建制特殊性的制度意涵

神农架林区作为全国唯一的“林区”县级行政区,其制度价值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常规县市的治理模式——以生态功能为核心导向、保护与发展相统筹的综合性地方治理。这种模式既不同于西方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也不同于中国常规的县市政区,而是在保持行政建制完整性的前提下,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多重目标有机融合。

从历史维度看,神农架林区是计划经济时代专业性政区的“活化石”;从现实维度看,它又是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试验田。这种“古今之变”赋予神农架林区独特的制度意涵:它既承载着中国工业化初期资源开发的记忆,又昭示着生态文明时代绿色发展的方向。正如官方所定位的,神农架要努力建设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范例、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样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湖北模式”。这一愿景的实现,将使其行政区划的特殊性获得更深厚的时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