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靖)节假日旅游高峰,游客出行计划有变,有些平台却设置“节假日条款”,并以此为由拒绝退款或收取高额手续费。很多游客误以为有条款就必须遵守,只能自认倒霉。北京一中院提示,平台某些“节假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游客可依法主张合理退款。
游客朱某在旅游行程开始前9天即告知旅行社取消订单,旅行社却以平台约定“节假日条款”为由,不予退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旅游合同关于取消政策中约定的节假日条款内容,涉及消费者主要退改权利和重大经济利益,应当依法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合理方式,尽到主动提示义务。由于节假日取消条款所显示位置及格式均不显著,商家没有依法尽到合理提示告知义务,该节假日取消条款系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最终,法院判决该旅行社向游客退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系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中院法官助理王一飞认为,一般情况下,节假日条款均系事先拟定,并且会限制旅游者的主要权利,故旅游者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当平台未对该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时,旅游者亦可请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