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拂面, 花开满园, 正是出游好时节。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这份出游“避坑”指南请收好。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
“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打着“低价”或“免费”的幌子,实际旅游过程中却暗藏陷阱,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出现导游辱骂、嘲讽游客以及诱导、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强制消费的行为有哪些?
误导游客购买低价游产品、未经同意制定购物点、将游客滞留购物场所、安排未向公众开放的购物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
什么是导游乱象?
强制消费、服务质量低下、擅自变更行程、虚假宣传、无证上岗...以上这些行为都是导游乱象的具体表现。
当下高风险经营模式
通过网络平台夸大宣传旅游产品和虚假承诺,不披露旅行社信息,只线上收取少量定金,故意不签订旅游合同;把游客哄骗到旅游目的地城市后,为规避责任通过诱导甚至强迫游客签订与前期宣传承诺不符的旅游合同;在实际旅游行程中以次充好、改变行程、降低标准、增加购物和自费项目等方式获利。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自觉抵制诱惑。天上不掉馅饼,没有免费午餐,羊毛出在羊身上,任何免费、低价都是套路。
二是核验经营资质信息。预订旅游服务时,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先对经营者登记信息和经营资质进行查验,确定经营交易主体。
三是签订电子旅游合同。务必签订规范电子旅游合同(参考国家市监总局、国家文旅部2026版团队电子旅游合同)。要先签合同、后付款、再出行,仔细核对行程、费用、退改等条款。切勿仅凭线上宣传、口头承诺支付定金。严格遵循定金和合同主体一致原则,避免出现到达目的地城市后发现要签的合同内容与事先约定不符的情况。
四是保存证据依法维权。注意保留交易消费凭证,在旅游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存在不明码标价、擅自提价、额外收费、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请留存好合同、凭证、资料等证据,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