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公布“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投诉举报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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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结合省文旅厅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规范高效受理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旅行社以虚假的政府补贴、零团费、低价等招徕宣传旅游产品的行为;

(二)以承诺专车、独立成团,实际拼车、拼团虚假承诺的行为;承诺“全程无购物”“无隐形消费”,实际增加另行付费、增加购物店行程的行为;

(三)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转团、无出境资质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旅行社承接无旅行社经营资质平台账号旅游业务的行为;

(四)旅行社未按《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与旅游者签订载明法定事项的规范旅游合同,旅行社不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出租或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无实际经营地址的行为;

(七)旅行社或导游以欺骗、诱导、恐吓、侮辱、弃置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旅游市场监管中推诿扯皮、监管不严、有案不查、失职失责问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影响公平公正执法和处罚问题;旅游投诉办理质量低、涉案不转问题;审批部门对企业依法提出办理的事项以各种理由推诿,未按规定给予办理,管理措施未能落实等问题。

二、投诉举报方式

(一)可拨打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

(二)可拨打各县(市、区)文旅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电话表附后;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时间8:30—11:30、13:30—17:00 夏季时间 8:30—11:30、14:00—17:30)

三、注意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提供真实、客观、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可附现场照片、录音、视频,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缴费凭证(截图)、购物发票等佐证材料,注明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以便及时沟通和反馈处理结果。

(三)受理范围必须为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请依法依规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

(四)本次集中征集线索时间贯穿全年整治行动(即日起至2026年12月),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我们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和强制消费行为,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绥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