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2026年第一批文旅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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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我区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大文旅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推进文旅市场突出问题整治,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公布一批文旅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17日,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投诉称,袁某等4人于2025年7月参加了由新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疆8日游旅游团。7月14日,该旅游团在前往伊宁市途中,因司机不规范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4名游客1人重伤3人轻伤,行程活动中止。经核查,该旅行社通过车商租用了一辆越野车为游客提供客运服务,该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等相关资质。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6700.3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某处以罚款1万元。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相关线索和证据,移交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案例2: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30日至5月7日,新疆某旅行社组织了山东双飞8日游旅游团,25名游客均签订旅游合同,并约定该旅游团的地接业务由山东当地旅行社承接,但组团社未口头或书面告知游客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决定】新疆某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交通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现场查获搭载73名游客的2辆旅游大巴车。经核查,张某通过微信群招徕舞友、熟人等进行组织,统一乘车前往石河子市、玛纳斯县的景区景点游玩,并到石河子市某风情园参加听课购物活动,每人收费20元(包括车费和午餐)。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沙湾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6日,巴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新疆某旅行社组织的4月26日“博斯腾湖5A景区大河口一日游”活动中,要求旅游者参加企业产品推介会。经核查,该团自4月16日开始通过自建微信群发布招募广告,告知报名游客须同意参加听课、购物等活动。

【处罚依据及决定】该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情简介】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投诉称,热某等3人通过微信报名参加新疆某国际旅行社2025年4月17日出发的云南11日游旅游团,旅行社未告知游客行程安排,实际行程紧密并安排了多个购物点,旅游体验感差。经核查,该旅行社未与3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未告知游客具体行程、住宿安排和标准等,同时派遣未取得导游资格证的阿某在本次旅游活动中从事导游活动。

【处罚依据及决定】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旅行社未签订旅游合同、安排无证导游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万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旅行社负责人吐某、相关责任人木某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和2000元。

案例6: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案

【案情简介】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某音乐酒馆(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且未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情况下,在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歌曲演唱的表演活动,并在美团上公布演出信息,吸引顾客入场消费,以实现店内商品促销为目的,属于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为予以取缔,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演出器材迈达斯M-32调音台1部、IBO音响1台,并处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