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开展旅游市场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整治行动,全链条打击虚假宣传和强迫购物等旅游市场乱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作用,切实维护平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现将2025年全市旅游市场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一)
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及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案
2025年7月,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组织的“畅享内蒙古5天4晚”旅游活动存在通过虚假信息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时,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的准确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签约地点、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和购物次数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025年8月,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畅游内蒙5天4晚”旅游活动,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66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暂扣导游证15天、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鄂尔多斯市某之家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4月,鄂尔多斯市某之家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日本寒假研学”招徕信息,信息包含行程安排、费用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鄂尔多斯市某之家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有关责任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6月,杨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委托李某某发布“心动江南六日游”招徕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鄂尔多斯市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8月,鄂尔多斯市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招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鄂尔多斯市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其相关责任人员杨某作出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8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招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刘某作出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准格尔旗某综合发展中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4月,准格尔旗某综合发展中心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五一”假期特训的旅游招徕信息,信息包含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旅游服务及旅游费用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准格尔旗某综合发展中心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有关责任人员赵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如何防范旅行社及导游违法行为:
一、选择正规旅行社和持证导游
(一)选择有资质、服务好、依法依规经营的旅行社,是旅游者安全、惬意旅游的坚实保障。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务必要注意查看“一照”(营业执照)、“一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二)核实导游身份与资质。正规导游都应持有文化和旅游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并佩戴导游证带团。您可以要求查看导游的证件,确保证件上的信息与导游本人相符。
二、签订规范旅游合同
(一)在签订旅游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对于合同中涉及购物和自费项目的相关条款,要明确具体的次数、时间以及地点,避免出现含糊不清的条款,防止导游擅自增加项目。
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旅游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如果导游提出不合理的消费要求或者随意变更行程安排,要坚决拒绝,并及时向旅行社或相关部门投诉。
(二)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旅行社或导游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可通过录像、拍照、录音、留存聊天记录及购物凭证等形式保留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四、导游乱象及强制消费线索征集和投诉方式
(三)邮箱:ordoswhzf@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