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提前10分钟,海航又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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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比计划提前起飞,按常理来说,这不是好事吗?

早点起飞、早点到达,这有啥不好的呢?

更何况,只是提前10分钟,对旅客行程应该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怎么就摊上事了呢?

看到这个标题,你是不是会有这些疑惑?

别着急,听我慢慢说。

最近,一位旅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他起诉海航的经历,起诉的原因就是这提前的10分钟。

这位旅客自述,他于3月13日购买了海航HU7731航班,原定计划4月3日7:40分起飞,由深圳飞往呼和浩特。

按照该旅客的计划,当天搭乘首班地铁于6:50分抵达机场,提前值机且不托运的情况下,刚好赶上航班截载并登机。

但是,旅客于3月25日收到海南航空短信通知,“由于公司原因”该航班出港时间调整为4月3日7:30分,也就是比原计划提前了10分钟。

这10分钟,听上去差别并不大,但是对旅客来说,搭首班地铁到机场的计划,恐怕就会来不及了。

该旅客在接到短信当天与海航沟通,要求免费改签其他时间的航班,但被客服以“航班时刻调整10分钟属于正常航班,无法免费退改”,同时客服还提醒,“深圳出发起飞前38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也不能过安检,需自行把握好乘机时间”。

鉴于打车费用也超过百元,该旅客选择了提前一晚入住机场附近酒店,费用为127元。

同时,旅客再次与海航客服沟通,要求报销住宿费,同样,再次被拒绝。

于是,4月2日,这位旅客一纸诉状,把海航告上了法庭,要求航司赔付127.84元住宿费。

目前,该事件的进展先到此处,至于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判断等,都还需要等待。

在继续探讨这个事件之前,我们要先表达一个立场,

无论从法律层面如何看待该事件以及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我们十分尊重和支持消费者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这个事件让我们第一次思考和探讨航班提前10分钟,到底算不算违约?能不能要求非自愿退改?

从这个层面来说,该旅客的“较真”也是十分有意义和价值的。

那么现在,我们来看看航司多次拒绝旅客要求和旅客坚持维权的“底气”分别都来自哪里。

15分钟门槛,到底是哪里来的规定?

海航拒绝旅客的底气,来自《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客规”,其中关于非自愿变更条款,说明:

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误/提前超过15分钟、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及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可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非自愿变更。

在海航的客规中,15分钟是一个“硬标准”,无论是提前还是延误,都需要超过15分钟及以上,才可以办理免费退改签。

换句话说,无论是提前10分钟还是延误14分钟,都只有一句“对不起”,旅客需要自认倒霉。

15分钟,作为航司的硬性标准,我们有些好奇,想探究一下,这个“15分钟”从哪来的?

结果,在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找到对于航班延误与航班出港延误两条定义,其中规定:

“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文件中对于“延误“的定义都以15分钟来衡量,不过,在我们理解,这是用来统计航班正常率的行政管理口径,不是用来限制旅客退改签权利的法律门槛。

而在局方的其他对客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查询到关于15分钟的提法。

在交通运输部2021年起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中,对于非自愿退票的说明为:“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其中,并没有对延误、提前的具体时长有所规定。

更关键的是,国、东、南三大航的客规中,对于15分钟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我们专门去查了三大航的运输总条件:

国航:3.1.3.1因我们的原因或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出港延误、取消、提前、航程改变、舱位服务等级变更,或者因上述原因造成与之相邻的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小于最短衔接时间,由此导致您需要变更客票时,我们或我们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为您办理一次该航班及与之相邻的联程航班客票的非自愿变更,免收变更手续费。没有15分钟限制。

南航:没有15分钟限制。

东航: 如果东航航班发生时刻调整(计划出港时间/到港时间延后大于 15 分钟、计划出港时间提前),并且东航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按照本条件 11.4 款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东航最有意思,这个括号说明,航班延误依然需要遵循15分钟的时间限制,而计划出港时间提前是没有具体时长限制的。

也就是说,同样提前10分钟,买国航、南航、东航的票,可以按照非自愿退改标准,进行免费退改。

不过,海南航空也并非唯一一家提前15分钟以内都不能算非自愿退改的,在黑猫投诉平台上,能够查询到不少旅客对于这方面的投诉,而涉及的航司包括了海航旗下的首都航空以及非海航系的厦门航空、华夏航空。

还有旅客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体验,同样的航线、同样的航班变更情况,厦航的处理是不能免费退改,而南航就可以免费退改。

如此看来,这个15分钟合不合理,是不是更有探讨价值了?

旅客维权 公司规定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该旅客在他的帖子中引用了《民法典》第820条的内容,我们就来看看这个法律条款都说了什么。

《民法典》第820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

时间、班次和座位号

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

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注意,法条里没有任何对于时长的规定字样,也就是说提前1分钟,也是未按约定时间运输,就是违约。

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查询航司客规时,我们看到了这样一条: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仅供参考,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有可能发生变动,海南航空对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海南航空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条内容不止存在于海南航空的客规中,在此仅以海南航空举例。

这个条款,则直接明说,“旅客看到的航班时刻、机型都仅供参考,不予保证”,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因无论什么原因,更改航班时刻或执飞机型,都不构成违约,因为人家已经说过,这些内容都不是航司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类似内容,其实我们不算陌生,之前在谈到一些旅客维权的内容时,也曾经说过,航司与旅客的运输合同中,只保证从A点到B点的航空运输服务,并不保证具体航班时刻、机型等。

我们都知道,当不同层级的规范发生冲突时,适用规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也极具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规章,规章高于企业规定。

如果航空公司的客规与《民法典》的规定有直接冲突,必须以《民法典》为准。

但这其中还有个法律的细节,航司的15分钟“门槛”设置,形式上并没有直接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因为我们刚刚引用的第820条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承运人设置15分钟门槛。

真正让这个门槛在特定案件中失效的,不是"法律与规章冲突"这个宏观原则,而是

格式条款规则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如果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设身处地地想一想,旅客的主要权利是什么?按约定的时间坐飞机。

从之前的第820条中也可以看出,旅客的主要权利就是“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航班以及"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的权利。

此前最引发舆论关注的此类事件是2025年9月,龙江航空LT4391航班提前15小时45分钟起飞,而该航班的旅客得到的是免费退改,此外没有任何其他赔偿。

尽管当时不少律师都表示,如此大幅度的提前航班,给旅客造成了切实的出行影响和损失,是应该主张航司赔偿的,但目前我们并未查询到关于这个航班给旅客赔偿的公开报道,航司当时的反馈仅是道歉。

当然,航班仅提前10分钟并不能与之前龙江航空的提前15小时给旅客造成的实际影响去比较,这个实际影响,或许也会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司法考量。

而我们今天着重探讨的15分钟标准或许也不会进入司法讨论的范畴,又或者航司的客规到底是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这个问题,短时间内可能也不会得到关注。

那我们关于法律层面的内容就暂时探讨到这里,毕竟,我们也不是一个普法账号,没有办法点滴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只能回到民航本身来看, 其实也有不少网友认为,10分钟并不是很严重的问题,况且是航班提前,还有点“占便宜”的感觉呢。

但是,对于一些旅客来说,提前15小时是这样,提前10分钟都是改变了原有计划,从性质上来说,差别不大。

我们全力支持大家捍卫权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