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系统观指导下的文化遗产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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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了总体部署,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推进管理资源整合,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度贯通,集中体现出“两个结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核心引领作用,充分彰显出我国的制度优势,将为全球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贡献出行之有效的“中国方案”。

马克思主义系统观认为,系统是普遍存在的、动态的和开放的,与外界环境存在密切联系,并伴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处于长期的动态平衡状态。以系统性理念推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在更高层级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认知框架与治理逻辑的整体重塑,有利于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也将会进一步激发全民族以文化遗产增强文明自觉,由文明传承涵养文化自信,并在更高维度上汇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

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首先在于认知层面的根本转变。所谓“系统性保护”,并非在既有框架内作加法推进,而是以马克思主义系统观为统摄对文明整体形态的再理解与再把握,是在多维交织中把握文化遗产作为文明系统的内在结构与运行逻辑。

从时间维度看,系统性保护首先指向守护文明的连续性。文化遗产不是历史的切片,而是贯穿古今、通向未来的生成过程。将保护工作置于长时段的文明演进中,方能避免“修旧如旧却断其脉络”的局限。推动文化遗产保护走向“融入生活、活态传承”,实质是在时间维度上恢复文化的生长机制,使传统在当代语境中持续生成、不断转化。

从空间维度看,系统性保护本质在于重塑文化的有机格局。文化遗产并非孤立点位,而是嵌入特定空间结构中的文明表达。长城、大运河、长征等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实践,通过跨区域整合打破行政边界,在更大尺度上贯通历史空间、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使“点”融入“网”、“线”汇入“域”,有效重塑文化空间的系统秩序。

从社会维度看,系统性保护体现为“物—人—景观”等要素的多元统一。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不在于物本身,而在于人与社会的持续参与。比如“松阳模式”以拯救老屋为切口,通过引入新型业态、激活在地社区,既重现空间形态,更延续社会结构,避免了“见物不见人”的空心化风险。

从类型维度看,系统性保护要求突破“分类治理”的行政边界。文物、非遗、文化景观等不同类型并非彼此割裂的治理对象,而是共同构成文明结构的多重层面。应在统一框架中加以整合,由“各自保护”走向“系统呈现”,方能释放文化遗产的复合价值与整体意义。

从制度维度看,系统性保护标志着治理方式的有效提升。面对跨区域、跨领域、跨层级的复杂系统,通过统一监管、资源整合与制度协同形成高效运转的治理体系。如良渚遗址“跨界治理”的探索,通过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多主体协同与系统统筹,正体现出以制度创新应对复杂系统的能力跃迁。

从功能维度看,系统性保护指向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内在统一。文化遗产既承载历史记忆,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通过合理利用、公众共享与价值转化,使其在当代社会中持续发挥作用,并非对“保护第一”要求的削弱,而是对其生命力的延展,是“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具象表达。从本质上看,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不是具体措施的叠加,而是统摄性理念的确立,是对“何为文化遗产、如何保护传承”的系统性回答。它要求在更长时间尺度中理解其生成逻辑,在更大空间格局中把握其结构关系,在更复杂社会网络中推动其持续运行,由此推动文化遗产从“分散遗存”转向“文化生命体”,迈入结构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高效、指向更加深远的新阶段。

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关键是在发展实践中把握其内在逻辑,从现实困境与历史演进中明晰其由“应然选择”走向“必然路径”的时代必然性。这一转变,并非理念先行的主动设计,而是在多重矛盾交织中逐步凸显的结构性要求。

从现实困境看,碎片化路径常难以支撑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需求,以单体项目为主导的保护模式,在特定阶段有效推动了文物抢救与资源保护,但随着保护对象扩展与价值内涵深化,其局限性也开始显现:空间上条块分割,文化脉络被人为割裂;保护主体各自为政,整体表达难以形成;实践中重修缮轻传承,重形态轻结构,导致“保护在点、流失在面”,一些历史街区“拆旧建新”,部分非遗项目“展演化”等则是其现实反映,这表明单点突破已难以支撑整体格局,局部修补亦难以回应结构性问题。

从历史经验看,文化遗产保护正经历由“分散应对”向“系统推进”的阶段跃迁。回顾发展历程,从早期抢救性保护,到制度逐步完善,再到多类型遗产协同推进,保护路径不断演进。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单一类型、单一层级的治理方式也需要创新发展。正如长江文化保护由分段治理走向整体统筹,大遗址由专业保护转向区域综合治理,均表明在更高层级上重构保护框架,方能实现由“保下来”向“活起来”的转变。这一演进逻辑清晰指向:系统性保护不是对既有路径的替代,而是对其历史经验的整合与升华。

从制度要求看,系统性保护是治理现代化在文化领域的必然体现。文化遗产跨越自然与人文、历史与现实,涉及多部门、多层级、多领域,仅靠分散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统一监管、资源整合与制度协同,既是政策导向,更是治理逻辑的内在要求。以国家文化公园为代表,通过跨区域统筹与多主体协同,推动形成整体性制度安排,体现出以系统思维重塑治理结构的重要转向。这种能够在复杂系统中实现整体统筹与高效运行的能力,则是我国制度优势在文化领域的集中显现。

从发展逻辑看,系统性保护是文化遗产融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随着发展阶段的转换,文化遗产日益成为支撑区域发展、塑造空间格局、凝聚社会认同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其必须以系统形态参与发展,而非以孤立形态被动嵌入。在系统结构中统筹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创新,方能实现文化价值与发展价值的统一,使文化遗产真正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内生动力。由此可知,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提出,并非源于理念的自我设定,而是由现实矛盾所推动、由历史经验所积累、由制度演进所要求、由发展逻辑所决定。当碎片化路径难以为继、系统性问题日益凸显,系统性保护已由“可选方案”转为“必答命题”。这一从“应然”走向“必然”的转向,正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迈入新发展阶段的历史性跨越。

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最终必须落脚于在治理实践中实现系统重构,以结构性转向优化保护逻辑与实践路径,统筹认知重构、空间布局、时间延续与协同治理,推动形成协调有序、运行高效、持续稳定的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新格局。一是要以统一认知框架引领实践落地。关键在于推动从“分类认定”走向“系统识别”,建立跨类型的文化遗产认知体系,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等为契机,推动由“数量摸底”向“结构建模”转变,在全面调查遗产资源的基础上,同步开展遗产要素之间关联关系的系统梳理,逐步构建覆盖文物、非遗、文化景观等多类型要素的“一张图”数据库,形成底数清晰、关系明确、支撑决策的认知基础。二是要以空间单元为抓手推进系统实施。系统性保护必须落实到具体空间载体,其关键在于由“单点布局”转向“整体统筹”,以具有整体意义的空间单元组织保护实践,围绕历史聚落、文化线路、文化生态区等空间形态科学划定保护单元,推动文化遗产由点状分布走向系统组织,形成结构清晰的空间格局。同时要强化“多规合一”引领下的空间统筹机制,将地下文物埋藏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保护、农业发展协同衔接,构建边界清晰、层级分明、协同高效的空间治理格局。三是要以活态传承机制保障时间延续。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来自持续使用与代际传承,关键在于嵌入当代生产生活体系。应以功能激活为导向,推动其由“封闭展示”向“开放利用”转变,通过建设文物主题游径,串联各级各类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激活低级别、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鼓励文物资源“应开尽开”。同时要强化公共服务与文化供给,使其更好地融入市民生活,实现由“静态陈列”向“有机更新”的转变。四是要以协同机制打通治理堵点。系统性保护的关键难点在于协同不足,必须通过制度化安排构建稳定运行的多主体协同结构。实践中应以制度设计为抓手,建立常态化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文物、住建、自然资源等多方力量,推动规划衔接、信息共享与事项联办;依托统一平台强化过程协同与动态监管,完善权责分工与督察考核机制,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制度体系,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由多头分治走向系统运转。五是要以功能导向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动态平衡。文化遗产既要守住本体安全,也要融入当代发展,关键在于划定合理利用边界、完善规范运行机制。应通过文化展示、公共服务、适度活化利用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拓展其社会功能与时代价值,同时强化用途管控与强度约束,防止过度开发与功能异化,使文化遗产在持续利用中保持文化本真,在动态转化中实现长效传承。

由此观之,构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新格局,重在结构重建、贵在系统成势。以认知为先导、以空间为载体、以时间为主线、以协同为支撑、以功能为落点,推动各要素贯通运行、各环节协同发力,方能使系统性保护由理念走向现实、由机制转化为能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迸发出澎湃有力、生生不息的文化力量。

(张颖岚 刘骋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