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旅游报
□ 王天星
4月8日,京津冀消协组织对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约谈,指出其会员条款中设置了强制仲裁、排除诉讼选择及中国法律适用等多项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并要求限期整改。4月9日,洲际酒店集团方面回应,高度重视并诚恳接受京津冀消协组织的监督与指导,公司始终坚持将消费者权益置于首位。如何从法律条款上解析这一事件?
解析一:维权地点与境外仲裁条款的应对
此次事件缘由为因会员权益未被兑现,吴先生将洲际酒店集团国内运营方——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六洲酒店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依据其《会员条款与附则》,应“提交至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针对这一争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指出,该会员条款无法律依据,属无效条款,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中国消费者成为国际酒店集团会员后,有权且应当在中国境内法院提起诉讼,无需远赴美国仲裁。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交境外仲裁,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条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关于某民事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4)沪0115民初56378号之一中明确提出:“本案原、被告作为《采购合同》的缔约方,均为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双方之间就案涉《采购合同》及相应采购订单的订立、货物的交付、货款的支付以及发票开具等行为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不具有涉外因素。基于本案所涉民事关系并非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约定选择法律适用、提请外国仲裁,或由域外法院专属管辖均无明确法律依据,应属无效。”查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可以看到,类似判决或裁定文书还有很多。
由此,当对方提出按会员协议去美国仲裁时,消费者应坚定主张: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依据前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境外仲裁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无效,并坚持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为消费者反对不合理管辖条款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
消费者如果决定通过诉讼维权,在诉讼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涉外因素判断原则——强调案件不存在任何涉外因素,双方均为中国主体,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中国境内;格式条款无效原则——主张境外管辖条款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消费者保护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倾斜保护精神,主张不应因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的诉权和选择权。此外,若经营者主张格式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经营者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从前述司法裁判文书及相关案例看,对于此类案件,我国法院已形成明确的裁判规则。从法律依据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为消费者挑战不公平格式条款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等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解析二: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酒店集团管辖条款的合理性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酒店集团在会员条例中约定“只能去该集团注册地法院诉讼”,在法律形式上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在实质上对中国的消费者极不合理,不符合国际私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赋予消费者以单方选择法律的权利。
此外,部分国际酒店集团的会员条例中,除境外仲裁和管辖条款外,还存在多项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一是单方任意变更条款,规定酒店集团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或取消会员计划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将会员“继续保留会员资格”的行为默示推定为同意所有更新,这实质上将关注并理解格式条款变动的责任完全转移至消费者一方。二是排除集体维权权利条款,规定不得集体、团体、共同和代表诉讼,剥夺了消费者集体维权权利。三是单方最终解释权条款,规定“对本计划条款与附则的解释权归酒店集团所有”,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四是过度免责条款,对使用商品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等,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五是强制适用境外法律条款,强行规定解释与执行适用外国法律,排除中国法律的适用。六是滥用数据权利条款,部分协议中存在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容。上述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等多核心权利。
消费者签署会员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注册前,应重点关注管辖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约定特定地点尤其是境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法律适用条款(是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单方变更权条款(是否赋予经营者单方无条件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免责条款(是否存在过度免责内容)以及个人信息条款(是否存在超出合理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内容)。注册时,应对协议全文进行截图或保存,尤其是管辖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关键内容,记录注册时间和协议版本号,保留所有消费记录、订单截图、付款凭证。注册后,如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依然有权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以经营者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主张该条款因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而无效。如遇纠纷,还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协组织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涉事企业进行约谈,并可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此外,消费者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这一事件也提醒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应全面、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合规意识,在合同起草、信息公示等方面贯彻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从而不断赢得中国消费者的认可,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