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恩施文旅执法”微信公众号获悉,为推进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行动,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现将部分旅游市场案件公布如下:
案件一 恩施州乐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恩施州乐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通过网络客服招徕旅游者参加恩施五天四晚旅游活动。旅游者到达后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含有1家购物场所,但安排旅游者参加的旅游活动中有2个购物场所,未就购物活动与旅游者协商一致,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对恩施州乐中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某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湖北国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湖北国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忠)组织旅游者参加五天四晚旅游行程时,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以“购物场所所售商品为当地政府引进”“租借缅甸港口,双边进行物资交流”等不实信息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在行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且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对湖北国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忠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钟某君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湖北省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湖北省湘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科)通过网络发布旅游产品,添加旅游者微信后,招徕旅游者参加恩施六天五晚旅游活动。旅游者到达后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含有3家购物场所,但安排旅游者参加的旅游活动中含有4个购物场所,未就购物活动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在行程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且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