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规范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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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演艺新空间”、生活屋、“餐饮秀”等新型演出业态蓬勃发展,沉浸式演出形式受到广泛欢迎,成为繁荣文化市场、激发消费潜力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酒吧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营业性演出范畴有规定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如唱歌、跳舞、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等):

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4.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经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售票或开展相关活动。

二、举办营业性演出要求要明确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酒吧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违法违规后果请知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主动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共同维护我市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如有疑问,可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咨询。

巴中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25日

巴中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编制

一审一校:张 旭 黄园园

二审二校:程 晓 刘华涛 孙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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