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山风景名胜区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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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山风景名胜区

关于禁止经非游览线路进山和禁止乱涂乱刻的公告

为加强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景区独特的“石蛋地貌”、生态资源、文物古迹及人文景观,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严禁经非游览线路进山、严禁乱涂乱刻行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峄山风景名胜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峄山风景名胜区内登山步道及景区内现有旅游道路为开放游览线路,进入开放游览线路的单位或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防火、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及文物保护等工作,自觉维护景区秩序。

西线

(西山门—半山亭—南天门—白云宫—五华峰)、

中线

(西山门—峄阳书院—九峰台—东宫—无陵崖—五华峰)、

东线

(东山门—连心桥—东宫—小鲁台—丹丸峰—五华峰)

二、

其他进山入林线路及周边相关区域为峄山风景名胜区非游览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经非游览线路进山游览、探险、露营等。

三、

严禁在景区内任何景物、设施、岩石、碑碣上乱涂乱刻、喷涂刻画,严禁损毁摩崖石刻、碑碣等文物古迹及景区设施。

四、

因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等活动,确需从非游览线路进山的,需经邹城市峄山风景区发展服务中心(邹城市峄山自然保护区服务中心)批准。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需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范围、时间、内容等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向批准机构提交活动情况说明,不得擅自更改活动方案、扩大活动范围。

五、

驻山单位、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应自觉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景区发展服务中心报告。

六、

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完成救援后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者承担;因乱涂乱刻造成景区设施、文物古迹损坏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修复、赔偿等全部费用。

七、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峄山风景名胜区非游览线路的,造成火灾、破坏地形地貌、损毁生态资源等重大损失的,将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未造成损失的,补缴相关景区门票费用(按景区现行票价标准执行),旅游活动组织者或个人由景区安全与秩序管理大队进行批评教育;对乱涂乱刻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照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