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合同来了!自费项目须确认、遇强制购物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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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

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

联合制定的

6类新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在全国正式推行

此次修订有何亮点?

又会对消费者产生什么影响?

行程透明化

告别“货不对板”

近年来,我国旅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行程不透明、货不对板等问题长期困扰着消费者。这些乱象的背后,是旧版旅游合同的诸多漏洞。此前的合同条款往往模糊不清,对行程细节、服务标准的约定缺乏明确界定。针对旅游市场的沉疴痼疾,新版旅游合同从源头杜绝了行程模糊不清的问题。

新版旅游合同要求

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地接社的完整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游客可提前核实资质,降低“甩团”风险。行程单更是细化到可核查的标准,每日景点、停留时长、自由活动时间、住宿星级、餐饮规格、交通车型等信息一一列明,严禁使用模糊表述,杜绝行程“货不对板”的现象。

在自主选择权方面,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旅行社不得未经协商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行程中涉及的购物和付费项目需在合同中提前列明。若旅行社在行程中擅自增加此类项目,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可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如遇强迫购物,消费者可索赔旅游费用20%的赔偿金。

此外,新版合同还对解约退费机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行程前解约的必要费用扣除比例,比如出境游出发前14至7日内取消扣除20%费用,且另行约定的扣除比例设有上限。解约后,旅行社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款,逾期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范文文表示,新版合同的推行最积极的变化是让旅游市场从“格式指引”走向“权益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权责边界更清晰,旅行社和游客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条款被明确量化,减少了长期以来因模糊表述引发的纠纷;

服务标准更刚性,行程单、住宿标准、购物安排等都有了可验证的硬约束,倒逼旅行社在产品设计和服务执行上更加精细;

合规成本更透明,以往靠“潜规则”获利的空间被压缩,正规经营企业反而获得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范文文表示:“新版合同实际上是在用制度力量推动行业从‘价格竞争’转向‘品质竞争’”。

安全升级化

筑牢旅途“品质防线”

安全是旅游的底线,新版合同从多维度强化了安全保障,为游客的旅途保驾护航。

在交通方面:

旅行社必须选用具备正规营运资质、保险齐全且定期通过安全检查的车辆,严禁使用无资质黑车、改装车。

司机需持合法从业资格证,连续驾驶4小时必须休息不少于20分钟,杜绝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针对老年团等特殊群体,车辆强制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导游也必须持有急救培训合格证书,能及时应对突发健康状况。

景区与行程安排方面:

旅行社严禁组织游客进入未开发、未对外开放的“野景点”“野线路”,这类区域安全无保障,违规带团将被严肃追责。

出团前,旅行社必须书面告知游客安全注意事项,发放安全信息卡,填写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关键信息。

旅行社还需为每位游客购买不低于50万元/人的旅游意外险,费用包含在团费内,不得额外收取。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

要求旅行社依法对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健康信息等个人数据予以保密,严禁非法收集、传输、买卖,违规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应急保障方面:

合同明确,行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滞留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若旅行社解除合同,需协助消费者返回出发地或指定合理地点,因旅行社原因解约的,返程费用由其全额承担。

那么

新版旅游合同的推行

对遏制旅游市场中的

“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等乱象

有何作用?

中国旅行社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孙桂珍表示,过去这些乱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取证困难、违约成本低。而新版合同通过三方面发力:

切断利益链条,购物和自费项目必须事前列明、书面确认,未经同意的消费行为直接违约;

提高违法成本,擅自转拼团需支付25%违约金,强迫购物可索赔20%赔偿金,旅行社违规成本显著上升;

强化举证责任,合同和行程单作为核心证据,让消费者维权有据、监管部门执法有依。

场景精细化

满足多元旅游需求

此次新版团队旅游合同专门新增研学旅游专属合同,填补了这一细分领域的空白。该合同针对研学旅游的特殊性,明确了教育服务内容、安全保障责任、研学成果评估等关键条款。除新增研学旅游合同外,新规还要求旅行社在行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游客自愿参加的需符合合同约定,严禁强迫/变相强迫购物,对不参加购物/付费项目的游客,需做出合理行程安排,不得区别对待。

旅游服务一线执行者的操作直接关系到合同落地效果、游客体验与企业合规经营。孙桂珍认为,旅行社和导游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执行层面。对于旅行社而言,应严格执行新版合同,摒弃“低价竞争”的短视思维,回归品质服务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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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吴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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