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五莲山风景名胜区进山管理,严禁经非游览线路进山,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五莲山、九仙山生态资源和游客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五莲山风景名胜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五莲山东门、五莲山西门、九仙山东门、九仙山西门、龙潭湖码头、光明索道站购票进山游览线路为五莲山风景名胜区开放的游览线路,进入开放游览线路的单位或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防火、资源保护等工作,严禁私自开展攀岩、速降等危险活动。
二、其他进山入林线路及周边相关区域为五莲山风景名胜区非游览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非游览线路进山游览。
三、因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等活动,确需从非游览线路进山的,须经五莲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范围、时间、内容等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向五莲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说明。
四、五莲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执法机构将加强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非游览线路进山行为。景区运营单位、住山居民和社会各界应自觉遵守进山管理规定,发现经非游览线路进山的,应及时向属地管理执法机构报告,属地管理执法机构应及时劝阻、制止。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五莲山风景名胜区的,由五莲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给予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个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莲山风景名胜区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