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里的古民居,既是村民的私人住宅,也承载着文化公共利益。
这种双重属性带来一个棘手问题,保护文化遗产和尊重私人产权,到底该怎么平衡?
过去很多地方采取的办法比较简单粗暴,
要么政府直接征收,原住民被迫搬离,要么一刀切禁止改建,房主连修个漏雨的屋顶都要层层审批。
这些做法虽然能短期见效,但长远来看问题不少。
物权社会化理论给我们提供了新思路,
这个理论认为,具有公益属性的物权应该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听起来有点抽象,但落到实处就是,你的房子是你的,但如果它有文化价值,你在使用时就得考虑公共利益。
法定地役权制度正是基于这个理论发展出来的,它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而是通过协议约定一些使用限制,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尊重了私人产权。
这套制度在美国用了几十年,效果不错。
历史保护地役权是什么?简单说,就是房主和政府或保护组织签个协议,承诺维持房屋的历史风貌,作为交换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或其他补偿。
这套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
当时很多历史建筑面临拆除威胁,政府想保护但又不想强制征收。
于是有人想出这个办法,让房主自愿参与保护,政府给予激励。
德国《魏玛宪法》早在1919年就规定,财产所有权包含财产义务。
这为历史保护地役权提供了法理基础,
你拥有一栋历史建筑,就有义务维护它的文化价值。
房主签了这个协议后,需要承担三类义务。
第一是日常维护,保持建筑的历史风格和文化完整性。
第二是禁止随意拆建,想改造得经过地役权人同意。
第三是延续性义务,就算房子卖了,新房主也得继续履行保护义务。
地役权人(通常是政府或保护组织)有监督权,他们可以定期检查房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如果房屋转手,他们有权要求新房主签署同样的协议。
这套制度的好处很明显,
房主保留了所有权,可以继续住在老房子里,还能获得税收优惠。
政府不用花大钱征收,只需监督就行。
历史建筑得到保护,文化传承也有了保障。
这种模式比强制征收人性化多了,
它承认私人产权的合法性,同时通过激励机制引导房主自愿保护,这才是真正的"最小干预"。
传统村落的魅力不只在建筑,还在于它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原住民的生活方式、农耕习俗、民间信仰,都和周边的山水田园密不可分。
过去的保护模式往往只关注建筑本体,忽视了生态环境。
有些地方为了开发旅游,大搞基础设施建设,破坏了原有的地形地貌。
古树被砍,溪流被填,村落失去了灵魂。
更何况,这种行政主导的保护模式常常忽视原住民的基本权益。
村民世代生活在这里,突然被告知不能砍柴、不能种地,生计受到影响,心里自然不服气。
环境保护地役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它是指政府或其他组织为了生态环境利益,依法取得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要求不动产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容忍某种不利益或负担。
听起来有点绕,说白了就是,你的地还是你的,但你得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
比如不能擅自砍伐古树名木,不能随意改变地形地貌,不能破坏传统农业景观。
这套制度有两个优势,
第一,它不改变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和既定用途,只是通过约束降低开发强度。
村民还能种地、养鸡、采茶,只是不能搞破坏性开发。
第二,它采取"先协商后强制"的渐进模式。
政府先和村民商量,达成一致再签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才动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这种做法体现了对私人权益的尊重,具体约束内容可以很灵活。
比如禁止擅自砍伐古树,但允许修剪枯枝,禁止填埋溪流,但允许清理淤泥,禁止改变梯田地貌,但允许种植传统作物。
很显然,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最大限度保障了私有财产权益。
它把传统的生态智慧和乡土文化融入现代治理体系,为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实践路径。
"文旅融合"是传统村落现代化发展的特色路径,
游客来了,村里热闹了,经济也发展了。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游客想看原汁原味的村落生活,原住民却想安安静静过日子。
有些村落采取约定地役权的方式,村民和旅游公司签协议,允许游客参观自家院子。
但这种方式有个问题,协商周期长,难以快速响应现实需求。
村里几十上百户人家,一家家谈下来,黄花菜都凉了。
公共通行地役权提供了更高效的解决方案,它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或旅游开发机构依法取得的通行权利。
这种权利允许外来游客在特定时段、特定范围内参观原住民的房屋住宅。
农业文化遗产旅游的特点是对资源的间接利用,游客不是来买地、盖房、搞开发的,只是想看看传统村落的生活场景。
地役权恰好适用于这种对他人不动产的间接利用,
公共通行地役权合同需要明确几个核心内容。
第一是设立范围,包括参观时段和流量限制。
比如规定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开放,每批游客不超过20人。
第二是费用补偿机制,
游客参观要付通行权费用,这笔钱一部分给村民,补偿他们生活安宁被打扰的损失。
毕竟家里天天有陌生人进进出出,换谁都不舒服。
第三是终止情形的约定,如果游客太多影响了村民正常生活,或者旅游开发破坏了村落风貌,村民有权要求终止协议。
这保障了双方的退出机制,
本来想说这套制度完美无缺,但后来发现它也有局限性。
比如有些村民不愿意参与,怎么办?强制执行显然不合适,但如果大部分人都不参与,旅游开发就搞不下去。
无奈之下,只能采取"大多数同意"的原则。
如果村里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少数不同意的也得服从。
当然,对这些人要给予额外补偿,尽量减少他们的损失。
供役地人(也就是村民)的权利也得到保障,如果游客违反协议,比如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或者损坏了房屋设施,村民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
如果造成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这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最小干预",它在满足旅游开发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私主体剩余物权的侵犯。
村民的生活还是村民的生活,只是多了一些游客的参观。
法定地役权制度的三种亚类型,历史保护地役权、环境保护地役权、公共通行地役权,分别从建筑保护、生态保护、文旅融合三个维度,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物权社会化理论和最小干预原则,是这套制度的理论基础。
它承认私人产权的合法性,同时强调产权的社会责任。
它不是简单的"公权力压制私权利",而是通过协商、激励、补偿等机制,引导私主体自愿参与公共利益的维护。
毫无疑问,这套制度在平衡公私权益、实现保护与发展协调方面,展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
它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尊重了私人权益,既维护了生态环境,又促进了经济发展。
如此看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法定地役权在传统村落保护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我们需要更多的试点项目,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让这套制度真正落地生根。
传统村落是中华文明的活化石,保护它们是我们这代人的责任。
法定地役权制度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推广。